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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3-28  来源: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点击: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3〕4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打造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省级单位全面推行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采购人可跨地区、跨级次自主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可承接代理省级采购单位的采购业务。鼓励各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工作,逐步建立专业高效、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的竞争机制。

    (二)试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并且没有失信记录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便利度。

    (三)采购人要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四)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且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任何不合理理由延迟验收和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验收和付款的条件。

    二、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

(五)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完善电子化交易规则,扩大省级单位电子化交易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地市也要积极开展电子化交易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

    (六)扩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模,丰富电子卖场品目,优化供应商入驻模式,实行“厂商授权”和“供应商”直接入驻,降低准入门槛,为更多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七)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投诉平台,全面实现全省政府采购投诉“一网通办”,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投诉处理快速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托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推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事项线上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发布行为,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按照统一格式和规定时限发布采购公告、公示信息和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提升我省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九)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实行电子化交易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一律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降低收取比例并以非现金形式缴纳。

   (十)推广应用政府采购保函替代涉企保证金,推进电子化交易项目以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所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一)出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至今年年底,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十二)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和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多措并举,畅通银企对接,使更多银行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扩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规模。

五、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十三)建设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平台,推行多频次、小额度采购项目框架协议采购,有效解决以资格入围方式选定供应商,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

(十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规设置“三库”、违规收取涉企保证金、设置或变相设置门槛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十五)强化政府采购监管,开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监督评价,对妨碍公平竞争问题严肃查处。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推进非强制纠纷化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是落实中办国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和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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