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 ...
陕建消发〔2020〕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如何界定?什么级别以上的为特殊建设工程?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参照相关标准,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是指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调度、广播电视、档案等的办公用房。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无前置条件。
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如该工程内特殊情形消失的,是否整体恢复为其他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五、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内部进行改造的,是否均按特殊建设工程进行审查验收?最低受理面积是多少?
特殊建设工程内部改造项目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六、《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示例以外的工程是否均视为其他建设工程?
《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七、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但无法提供规划手续时(如室内装修),是否可以用"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来代替规划手续,确认所在建筑的合法性?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需要办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指什么档案?档案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是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应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相关要求。
九、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中,对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是否包括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作业面、室外消火栓等内容?
总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等内容应包含在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中。
根据《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消防设计文件中包括的总平面内容有: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功能分区,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十、审图机构消防技术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布置图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问题,如何处理?
审图机构应向委托方——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总平面布置图中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问题及依据,需要进行总平面图规划审批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存在的有关问题。必要时,也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反映,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函告存在的有关消防技术问题。如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相关问题解决前,审图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
十一、审图机构的消防技术审查是否只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
根据《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其中消防设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仅为消防技术审查的一部分内容,审图机构消防技术审查应对上述内容一并进行审查。
十二、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的关系如何理解,怎样执行?
在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摘自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在标准正文中采取黑体字注明的方式保留在相应的标准中。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就是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条件,是为确保国家及公众利益,针对建设工程提出的最基本技术要求,体现的是政府宏观管理的意志,也是政府进行监督检查的技术依据,但强制性条文不是工程技术活动的唯一依据。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其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成熟可靠和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或措施。强制性标准是判定责任的技术依据之一。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全部严格执行的规定,是参与建没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和政府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或其他危害,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和受到处罚。
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是非强制监督执行的要求;但如果因为没有执行这些技术要求而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或事故,同样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我厅已印发通知明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我厅出台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小型低风险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
十四、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如何实施,能否容缺受理?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事关建设工程安全,是要牢牢把好的安全底线。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要求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验收现场评定时,对发现的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有关参建方依法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消防安全质量,并严格消防验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可以提前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但不得减少申请要件资料和降低消防验收条件,不应实行消防验收及验收备案容缺受理办理。
十五、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住建部门如何实施管理?
依据省《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采取信用管理并函告有关主管部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中,对发现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应通过现场评定、查验核实等措施固定证据,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并函告省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还将依法采取信用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十六、如何认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或失实报告?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具书面合格结论的报告,认定为虚假报告:
(一)室外工程未施工完成、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形成;
(二)消防电源未接通(在建设单位未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或在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日期之前而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规范要求有备用消防电源的消防设备,不能实现末端强制切换;使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备用电源的,其供电线路未与配电室连接或不能实现自动切换;
(三)消防水源未接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未施工完毕或不能正常使用;
(四)建筑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避难设施等未施工完成,建筑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未安装、调试完成;防火分区分隔部位的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未完工,楼梯间的防火门、栏杆、踏步等未完工。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具合格书面结论的报告,可以认定为失实报告:
(一)检测报告与现状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内容、类别明显不一致;
(二)检测报告中建筑概况描述与建筑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如建筑层数、高度、面积、性质或使用功能、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位置等明显不相符的。
以上所列情形,为不完全列举,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应判断、认定和处理。
十七、《暂行规定》中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如何理解?
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紧密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47部,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4(2018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等。消防审查验收工作中,还会使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行业标准等650多部。
具体名录可通过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官网等相关渠道查阅。
十八、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情形的建设工程,是否还需进行施工图审查?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明确,对汽车加油加气站、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其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审查专家及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作为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依据之一。
上述特殊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如办公楼、厂房、库房、站房、控制楼、设备用房、动力间等),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应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执行,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作为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必需资料。
上述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资料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由省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选取专家或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结论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依据。
十九、专家评审与图审、消防设计审查有没有时序要求?
有时间顺序要求。根据《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对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采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应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方可对消防设计文件(含特殊消防设计资料)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专项报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十、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服务管理平台上传消防设计文件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如上传资料过多,怎么办?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上传的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图资料过多时,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上传:
(一)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上传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竣工图符合相关设计深度和编制要求,同纸质消防设计文件完全一致),以PDF格式;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设计说明及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的内容,以PDF格式;
(三)消防设计文件或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可为DWG格式或DWG格式的压缩文件。
实行数字审图的平台,能同消防审验平台互通共享的,可不再将消防设计文件上传到消防审验平台。
二十一、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无工程施工行为,仅对使用单位名称做变更的,是否还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是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达到消防安全状态或改变消防安全状态的建设行为。对仅作更名的行为,如A(工商营业执照名字)幼儿园,内部不做消防设施改动,不改变建筑防火,现仅更名为B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名字)的情况,不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
二十二、消防设计文件、验收记录、验收现场评定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等以申请公开,是否属于信息公开内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的建设工程,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等事项办结后,上述资料依申请应当予以公开。
二十三、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新形态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建筑如何分类?
医疗建筑是为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独立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服务的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医疗院。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为供12岁及以下年龄少儿或幼儿集中进行教育、游戏、娱乐、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新形态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不应受上述场所称呼的限制,而应根据具体场所的实际用途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用途一致来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如密室脱逃也应归类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十四、如何检查消防用电设置符合要求?
依据《全国供用电规则》,正式消防电源开通,应查看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等。
二十五、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如何划分的?责任追究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依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等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第二条规定,设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设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有关失火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等立案追诉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有关失火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等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是指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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