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在建工地围墙建设管理的通知
按照市创文办的安排,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在建工地围墙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墙建设
(一)基本标准
1.沿工地四周,连续全封闭,建设砖砌体实芯围墙,坚固耐用安全可靠;遇软地质,应铺设混凝土浇筑钢筋龙骨地基础。
2. 围墙高度2.5m,墙体每间隔6m建设1根结构柱。
(二)鼓励创新
1.鼓励房屋工地建设钢筋混凝土装配式围墙,围墙底部砖砌体0.3m高挡土墙,全密闭。
2.鼓励房屋工地建设耐久性强、牢固可靠、美观大方的围墙,围墙底部砖砌体0.3m高挡土墙,全密闭。
3.鼓励房屋工地将施工临时围墙建设成为永久性通透围墙,实现“临久融合”, 围墙底部砖砌体0.3m高挡土墙,全密闭。
4.鼓励房屋建筑工地探索建设密植的高3m、厚0.6m的“绿化植被”带,植被中间位置加装高2.5m的军绿颜色硬质钢板网。
(三)围墙美化标准
1.墙体用琉璃瓦或砖体压顶。
2.墙体内外两侧用混凝土粉底、刮白,刷上下宽0.15m天蓝色或铁锈红色裙边,进行美化。
3.墙体外侧上下裙边之间部分,也可使用军绿颜色油漆刷面,或使用军绿颜色塑料制品人工仿真草皮进行美化。
4.对墙体外侧2m之内的地面,进行硬化或绿化处理。
5.工地各出入口路面、地面应硬化,能够满足重型车辆通行。
6.工地各出入口外侧通道,硬化距离长度,不短于100m,能够满足重型车辆通行。
7.工地各出入口处,建设工地门头,坚固耐用安全可靠,标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和企业精神,分别设置车行道和人行通道,并设置切实有效的门禁卡。
8.在墙体外侧刮白的部分上、或军绿颜色油漆面上、或军绿颜色塑料制品人工仿真草皮上,悬挂或粘贴公益宣传图文,做到图文并茂,并符合公益宣传的要求。
9.悬挂或粘贴公益宣传,将墙体白色部分、或绿色部分按黄金比例进行分割后,进行悬挂或粘贴。
10.公益宣传应以“挂图”方式进行悬挂或粘贴,墙体应 “留白”或“留绿”处理,使整个墙体、墙体外侧地面成为一个整体画面。
(四)公益宣传内容
1.以创建文明城市为主。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国志愿服务精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讲文明树新风”、 “图说我的价值观”、“ 爱国卫生运动”公益宣传,种类齐全。
2.辅以与襄阳历史文化、与市民喜闻乐见的公益宣传。生动感人。
(五)禁止事项
1.不得悬挂或粘贴商业广告。
2.不得悬挂横幅、竖幅。
3.不得将公益宣传满铺墙面。
4.严禁悬挂或粘贴反动言论、黄色信息广告。
5.严禁建设铁皮式围墙;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后,按本《通知》内容,整改落实到位。
(六)项目宣传
在墙体内侧白颜色墙面上,按黄金比例进行分割后,在醒目位置上公示工期、施工总平面图、安全标识、文明施工、职业健康、扬尘治理措施、疫情防控办法、禁燃烟花爆竹、“灭四害”、责任人等制度、责任等内容。
二、围墙管理
(一)建设单位是落实围墙建设的首要责任人
1.建设单位应将围墙建设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到位。
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督促并委托监理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围墙按本《通知》内容设置到位;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施工。
3.在监理单位未到位开工建设的工地,建设单位应承担监理的全部责任。
4.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到位开工建设的工地,建设单位应承担围墙建设的全部责任。
(二)监理单位是落实围墙建设的监理责任人
1.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围墙建
设按本《通知》内容设置到位。
2.监理单位负责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使用围墙建设费用。
3.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到位开工建设的工地,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围墙建设按本《通知》内容设置到位。
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围墙建设责任的,监理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限期整改监理文书或停工整改监理文书,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局报告。
5.对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围墙建设责任的、对建设单位阻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围墙建设责任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6.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围墙建设不力的行为,监理单位监理不力又不及时向市住建局报告的,负监理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是落实围墙建设的具体责任人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围墙围挡专项施工方案
和效果图、结构图,确保围墙建设按本《通知》内容落实到位,安全稳固、美观耐用。
(四)围墙维护保养
建立围墙、公益宣传、围墙卫生维护保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成立维护保养专班,责任到人,每天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落实到人、考评到人、奖惩到人。缺损的、破损的、破旧的、脏乱的和公益宣传内容不齐全的等,都要及时整改、消除。要建管用长效机制,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的投入,落实标准和责任,形成良好的习惯。
(五)围墙建设不完成,一律不得施工;围墙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一律停止施工。
三、监督
一、对落实本《通知》内容不力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对落实本《通知》内容不力又拒不停工整改的房建市政装修工地各方责任主体,市住建局对其进行惩戒和信用惩戒。
四、其它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3日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3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