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8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理顺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办法,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为新时期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公示”的原则。各区县、开发区(切块地区)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修复工作,并对信用信息管理行为负有主体责任。
二是“应示尽示”原则。各区县、开发区(切块地区)依法依规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资质资格、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红黑名单等其他类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目的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通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逐步转变及适应新的市场监管方式,从而达到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工作机制
(一)设置信息发布平台。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区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用于公示相关信用信息。(2019年3月1日前完成)
(二)完善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管理人员,理顺和完成本单位或本区域内信息采集、公示和修复工作。(2019年3月1日前完成)
(三)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市建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权责清单”,制定我市建筑市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以下简称“双公示”)信息目录。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根据行政委托权限(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本区域的“双公示”信息目录。该“双公示”信息目录,需在各自门户网站或“信用中国”网站公示。(2019年3月1日前完成)
(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1.“双公示”信息公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同时按照规范模板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2.“双随机”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在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由开展双随机抽查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或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同时按照规范模板格式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3.“黑名单”信息公示。经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及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的建筑失信主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业人员(自然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的不良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西安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在该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建委并在门户网站公示,由市建委按照规范模板格式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1)利用虚假业绩、虚假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经查实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在参与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含采购服务)等经济活动中围标串标,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虚假报告的;
(4)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5)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6)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7)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相关失信主体;
(8)因违法经营活动被吊销许可证书,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受到市场禁入限制的;
(9)凡参与非法集资、合同欺诈、预收资金逃逸或违规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及法人代表或执业注册人员;
(10)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4.表彰奖励信息公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对企业作出行政奖励的,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建委,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公示,并按照规范模板格式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5.“红名单”信息公示。市建委对在我市建设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诚信典型列入西安市建筑市场“红名单”。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公示,并按照规范模板格式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
(1)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部级单位以上表彰奖励的;
(2)在建筑业信用分类中被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
(3)对建筑业及市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被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彰的;
(4)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机关和组织表彰奖励的;
(5)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市建委对拟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陕西)”进行为期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西安市建筑市场“红名单”和“信用中国(陕西)红名单”系统。
五、不良信用信息分类、有效期及修复条件
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陕信用发〔2018〕1号)(以下简称《修复流程》)规定,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一般失信行为信息
1. 修复条件
未对社会及建筑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此类信息具备以下条件可进行修复。
(1)失信主体已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2)失信主体作出一年内不再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诚信约谈。
2. 有效期
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有期为一年(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期满且已整改的,系统自动修复。也可在公示期满3个月,具备修复条件后,向处罚单位(部门)提请修复申请。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修复流程》信用修复原则,审核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提前修复。
在“信用中国(陕西)” 和各自门户网站公示的信息进行修复后,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对社会或建筑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为严重失信行为。此类信息不予修复。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信用中国(陕西)” 和 各自门户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 在建筑生产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2. 严重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工程款、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围标串标、虚假企业信息和网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 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 一年内,产生的第二个同类不良信息行为;
5.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的行为。
六、“黑名单”和“红名单”信息管理
(一)“黑名单”信息管理
1.“黑名单”信息的披露期限和移出日期由不良信息提供单位(部门)和市建委依据相应法规、法规规定确定。在失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2.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不良信息提供单位(部门)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
(1)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它不良信息,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2)非初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它不良信息,并作出公开信用承诺的;
(3)不良信息提供单位(部门)认可的其它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在失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不良信息提供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及时向市建委报送其履行情况,同共设定移出日期。“黑名单”信息披露期限到期后,移出系统,转为档案保存。
(二)“红名单”信息管理
“红名单”诚信典型通过企业自荐或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推荐或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评判等形式产生。拟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委接受审核。原则每年选评一次,公布期一年。但“红名单”诚信典型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属实或列入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将及时停止“红名单”信息公布。
七、监督管理
市建委对各区县、开发区(切块地区)建设管理部门信用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工作开展情况,如信用公示机制是否完善、发布流程是否通畅等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年底考核。
各区县、开发区(切块地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认清理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公示等工作,是创新和提升行业管理效能的重要手段。要不断加强诚信建设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中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好联合奖惩工作。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对故意产生、上报虚假信息,对建筑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联系人: 张云翔 电 话:8866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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